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流动收购点。禁止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