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流动收购点。

禁止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