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舞厅、卡拉OK厅;
(二)游戏机房;
(三)游艺机房;
(四)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一)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二)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三)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一)开办涉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开办非涉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文化娱乐经纪机构除外)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管理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每年验证一次。
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戏机房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承包经营。
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稽查证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
(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的;
(二)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未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在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许可,组织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