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