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有效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