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