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有效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