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二)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三)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