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条有效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二)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三)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