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