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有效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二)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