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