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携带《演出许可证》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