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