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