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1年11月22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代表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好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宣传、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决定不列为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省、州(市)人大代表参加表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应当请假。
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代表小组活动计划,主持代表小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各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约见,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安排;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约见,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负责安排。
乡级人大代表根据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可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确需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代表职务的,实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无固定收入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无固定收入的乡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按照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活动的参与。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公室,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
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结果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评议活动。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乡级人大代表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代表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其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