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候选人;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提出意见。对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省、州(市)人大代表参加表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