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条已修改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候选人;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提出意见。对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省、州(市)人大代表参加表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