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会议。
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