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