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代表应当正确行使权利,妥善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