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代表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好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