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三条已修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