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决定不列为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