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代表在任期内依法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