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对履职有关工作的询问,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监督。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评议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