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