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可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乡级人大代表根据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可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