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0年11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10年11月5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措施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四)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为。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建立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房屋出租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中;
(六)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建立档案;
(七)与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书,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
(四)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
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场、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商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未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一)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督促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姻、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办理。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已婚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双方属离异后再婚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时乱收费用的;
(三)提供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给予行政处分。
的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