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可以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