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