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

姻、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办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