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