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期限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