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期限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