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签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