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