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