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