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