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