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0月22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办法
(1993年8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21日河南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大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代表请假非经批准,不得缺席。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非行政区划的各类新区、开发区等辖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参加其所在的行政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议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提出,超过截止时间的,不作为议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的,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推荐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候选人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候选人提出意见。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主席团应当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并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时,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的,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可以提供有关材料,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者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材料。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有领导人员负责,确定承办机构和人员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三个月以内确实不能办完的,应当在限期内向有关代表解释清楚,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正式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答复。
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追究或者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负责人的责任。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闭会期间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应当请假。
本级代表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同上级代表或者下级代表联合编组,还可以按代表所属系统或者行业编组,人民解放军的代表可以单独编组。各类新区、开发区辖区内的代表可以单独编组。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活动制度,制订活动计划,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指导下,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活动。代表小组要有活动场所,建立代表活动室,配备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办公设施。
代表应当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遵守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就地视察;
(三)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通信、接待来访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交流代表履职的经验和做法;
(五)其他需要开展的代表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或者根据代表的要求,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需约见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安排;乡、民族乡、镇代表如需约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安排。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并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视察报告。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提请许可机关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由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或者上级有关机关向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许可申请。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代表按前款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参与,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的监督
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由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对代表参加履职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直接选举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罢免案由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书面提出,并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案由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并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罢免代表的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间接选举的代表,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选举单位;直接选举的代表,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