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省、省辖市、县(省辖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