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直接选举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