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推荐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候选人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候选人提出意见。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主席团应当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并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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