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国、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