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按照《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本人、代表小组和代表原选举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