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是因为现行犯被扣留,执行扣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提请许可机关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由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或者上级有关机关向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许可申请。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