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闭会期间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应当请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