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代表履职活动、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场所建设等经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活动的需要和当地的财政情况,提出每年代表活动经费数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