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将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