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7年1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08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9月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地震小区划是指对不能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地区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水务、交通、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上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地球卫星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电信和邮政枢纽;
(四)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五)单机容量三百兆瓦及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五百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二百二十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六)坚硬、中硬场地八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六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五百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六千个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馆,八百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学校,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八)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九)生产和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产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的建设工程;
(十)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一)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二)活动断裂带两侧三百米范围内新建的厂矿企业及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等建设工程;
(十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八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管理部门与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它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一)位于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区和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
(三)县级以上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城镇规划区;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进行过地震小区划的地区,除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市地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预算。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三)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市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