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市地震管理部门备案。市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