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地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