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由市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