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